根据 VCCR,什么行为构成‘严重犯罪’?
Posted: Sat Feb 22, 2025 9:52 am
关于逮捕和拘留,关键问题是针对 Khobragade 女士的指控是否“严重”。《维也纳公约》并未定义这一术语,但显然它是指严重罪行。然而,罪行的严重性是指罪行本身的严重性,还是罪行的惩罚的严重性。如果后者是标准,那么显然此处讨论的罪行是严重而严重的。显然,所涉罪行的惩罚可能高达 10 年监禁。然而,如果仅根据惩罚来定义严重性,那么基本上由东道国和东道国法律来定义何时可以逮捕领事官员。相比之下,有人可能会认为严重罪行的概念可能具有“自主含义”,因此对于《维也纳公约》的所有缔约方来说,它都意味着同样的事情。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国际法委员会工作的成果。第 41 条由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国际法委员会的评论对该条款的起源有所阐释。从本质上讲,国际法委员会试图解决一个历史上存在分歧的问题。然而,第 41 条在规定领事官员一定程度的人身不可侵犯权时,试图以众多规定此类不可侵犯权的领事公约条款为基础。这些公约规定了人身不可侵犯权,但严重罪行除外。然而,这些公约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这种严重罪行的理念。有时,它们只是在“严重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规定了人身不可侵犯权的例外;有时例外适用于被定为重 新加坡 WhatsApp 号码 罪的罪行;有时例外适用于附有特定刑期或惩罚的罪行。国际法委员会本身最初对这项规定有两种选择。其中一个方案是,如果最高刑期不低于 5 年,则允许逮捕;第二个方案是最终采用的方案——重罪例外。之所以采用该方案,是因为大多数对草案发表评论的国家都倾向于该方案。
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第 41 条草案所依据的先前实践似乎表明,逮捕领事官员所依据的罪行严重程度取决于刑期或接受国对罪行的定性。由于本案中的罪行是重罪,刑期可能高达 10 年,因此这将是一项严重罪行。
然而,人们可能想知道,严重罪行的概念是否应该被赋予一种独立的含义,类似于人权法庭裁定人权条约中使用的概念(例如,公平审判条款中的刑事指控概念)具有独立于国内法的含义。重要的是要回顾为什么领事官员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除非发生严重罪行。正如国际法委员会对第 41(1) 条的评论所述:
“本款所赋予的特权是领事官员因其职责而享有的。逮捕领事官员会严重妨碍领事馆的运作和日常工作的开展——这尤其严重,因为许多需要领事行动的事项不容拖延(例如,签发签证、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商业文件和发票上签名的合法化;与航运有关的各种活动等)。任何此类行动不仅会损害派遣国的利益,也会损害接受国的利益,并会严重影响两国之间的领事关系。因此,因轻微罪行而逮捕或拘留领事官员以待审是不可容忍的。”
关键在于,如果领事官员被指控犯有轻罪,则不应干涉他们的工作。应该有充分的理由阻止他们开展工作。所有这些都表明,应该有一个普遍而客观的基准来衡量这种干涉。普遍认为这是严重的。事实上,人们可能会将各国偏爱“严重”罪行一词(而不是简单地指最高刑罚为 5 年的罪行)解释为偏爱与接受国施加的具体惩罚无关的概念。仅仅依靠接受国施加的惩罚来确定是否可以逮捕和拘留领事官员显然存在缺点。这种方法将把问题完全交给接受国。此外,如果各国之间的惩罚存在差异,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领事官员可能因某种罪行而被逮捕和拘留,而在另一个国家,他们可能不会因该罪行而被逮捕和拘留。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国际法委员会工作的成果。第 41 条由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国际法委员会的评论对该条款的起源有所阐释。从本质上讲,国际法委员会试图解决一个历史上存在分歧的问题。然而,第 41 条在规定领事官员一定程度的人身不可侵犯权时,试图以众多规定此类不可侵犯权的领事公约条款为基础。这些公约规定了人身不可侵犯权,但严重罪行除外。然而,这些公约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这种严重罪行的理念。有时,它们只是在“严重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规定了人身不可侵犯权的例外;有时例外适用于被定为重 新加坡 WhatsApp 号码 罪的罪行;有时例外适用于附有特定刑期或惩罚的罪行。国际法委员会本身最初对这项规定有两种选择。其中一个方案是,如果最高刑期不低于 5 年,则允许逮捕;第二个方案是最终采用的方案——重罪例外。之所以采用该方案,是因为大多数对草案发表评论的国家都倾向于该方案。
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第 41 条草案所依据的先前实践似乎表明,逮捕领事官员所依据的罪行严重程度取决于刑期或接受国对罪行的定性。由于本案中的罪行是重罪,刑期可能高达 10 年,因此这将是一项严重罪行。
然而,人们可能想知道,严重罪行的概念是否应该被赋予一种独立的含义,类似于人权法庭裁定人权条约中使用的概念(例如,公平审判条款中的刑事指控概念)具有独立于国内法的含义。重要的是要回顾为什么领事官员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除非发生严重罪行。正如国际法委员会对第 41(1) 条的评论所述:
“本款所赋予的特权是领事官员因其职责而享有的。逮捕领事官员会严重妨碍领事馆的运作和日常工作的开展——这尤其严重,因为许多需要领事行动的事项不容拖延(例如,签发签证、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商业文件和发票上签名的合法化;与航运有关的各种活动等)。任何此类行动不仅会损害派遣国的利益,也会损害接受国的利益,并会严重影响两国之间的领事关系。因此,因轻微罪行而逮捕或拘留领事官员以待审是不可容忍的。”
关键在于,如果领事官员被指控犯有轻罪,则不应干涉他们的工作。应该有充分的理由阻止他们开展工作。所有这些都表明,应该有一个普遍而客观的基准来衡量这种干涉。普遍认为这是严重的。事实上,人们可能会将各国偏爱“严重”罪行一词(而不是简单地指最高刑罚为 5 年的罪行)解释为偏爱与接受国施加的具体惩罚无关的概念。仅仅依靠接受国施加的惩罚来确定是否可以逮捕和拘留领事官员显然存在缺点。这种方法将把问题完全交给接受国。此外,如果各国之间的惩罚存在差异,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领事官员可能因某种罪行而被逮捕和拘留,而在另一个国家,他们可能不会因该罪行而被逮捕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