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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有进行任何讨论或阐述

Posted: Sat Feb 22, 2025 10:20 am
by pappu6327
俄罗斯联邦对违反《国际反恐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负有国际责任,这两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声明都没有附带任何补救措施,只是宣布了违反行为本身。乌克兰请求法院采取除宣布违反行为之外的各种补救措施,例如命令俄罗斯联邦停止正在进行的违反行为、提供不重复的保证和承诺、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只是表示,除了宣布这些违反条约的行为外,它“认为没有必要或不适合下令采取上述要求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实质判决》,第 150 段和第 374 段中的相同段落)。

法院同样对除宣布俄罗斯联邦违反法院 2017 年 4 月 19 日命令采取临时措施(实体判决,第 392 段)以外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保持沉默(实体判决,第 403 段)(例如,俄罗斯联邦未能取消对克里米亚鞑靼人代表机构Mejlis 的禁令,以及未能采取可能加剧争端的行动)。法院表示,对于前一案件,不能获得赔偿(实体判决,第 402 段),因为法院最终并未认定该禁令违反了俄罗斯联邦的 ICERD 义务(实体判决,第 275 段)。

法院对于不向乌克兰做出任何赔偿(除宣告乌克兰违反条约外)的决定,除了提供任何实 瑞典 WhatsApp 号码 质性说明或法律推理外,始终保持着令人震惊的沉默。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国际法,也损害了法院对提交条约争端的缔约国的制度合法性,尤其是涉及国际人权条约的争端,因为受害国的人民遭受了伤害。回顾一下,法院在裁定赔偿方面几乎没有遇到什么困难(无论在方法上如何有争议),除了在裁定侵犯人权的争议案件的判决中简单地宣布违反条约,例如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案和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案中裁定的违反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条约的行为的赔偿, 以及 在尼加拉瓜在边境地区开展的某些活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中裁定的环境损害赔偿。 相比之下,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的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案的案情判决中,法院没有解释其如何以及基于何种理由得出所谓“没有必要或适当下令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法律结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也没有表明它是否收到了任何证据(无论是来自本争端缔约国,还是来自独立专家)。在得出法律结论认为,在本案中,除了宣布违反条约之外,没有其他补救措施是“必要或适当的”。

最重要的是,法院规约第 56(1) 条规定,法院判决“应说明所依据的理由”。法院规则第 95(1) 条要求法院判决说明“法律依据”。因此,仅仅用一句话(或多句相同的一句话陈述,如上文 2024 年 1 月 31 日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案实质判决中所示)宣布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或适当下令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仍然没有解除法院继续履行其明确判决不做出任何进一步赔偿裁决的理由的义务,该判决是在宣布违反条约之外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