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领域的人权监管欧洲法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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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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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领域的人权监管欧洲法院对

Post by pappu6327 »

在地方、国家或地区人权诉讼和人权监管方面,大型科技公司很可能成为新的大型制药公司。虽然美国总统候选人参议员伊丽莎白·沃伦和 Facebook 的马克·扎克伯格之间的最近交流预示着反垄断摊牌迫在眉睫,但最近地区司法和地方立法的发展具体表明了未来科技监管以人权为基础的轨迹。 2019 年 10 月 3日,欧洲法院就 Eva Glawischnig-Piesczek 诉 Facebook Ireland Limited案作出的判决(下称“欧洲法院 Facebook 判决”,有关该判决的摘要请参见此处、此处、此处和此处),以及加州最近通过的新法律(基于第 5 号议会法案,将于 2020 年 1 月生效)——该法律限制了“零工经济”商业模式所依赖的独立承包商的使用——都显著表明,科技公司和在线平台的“创作自由”和“数字颠覆”的随心所欲、监管薄弱、基本不受约束的时代可能已经结束。这些最新发展中最有趣的是,它们是源自法院和立法机构的独特法律范式,而迄今为止,国际人权法对 BigTech 具体问题和特质的明确应用往往仍然是 跨学科学者、法律学者和民间社会倡导者所假设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重点介绍了欧洲法院判决和加州新法律的主要特点,表明了三项关键战略可能预 土耳其 WhatsApp 号码 示着未来针对大型科技公司的国际、区域和/或地方人权监管。首先,欧洲法院判决和加州法律都 明确将证明法律豁免的负担转移到大型科技公司,这表明它们对人权受害者和大型科技公司之间情况的不对称和不平等有一定的敏感性。其次,欧洲法院判决和加州法律都 试图扩大适用的法律权利和人权保护的范围, 无论是针对加州法律下的零工经济工人,还是针对那些寻求禁令救济以防止 Facebook 在世界任何地方存储(和/或披露风险)非法内容的人。最后,欧洲法院判决和加州法律都承认国际人权法在应用于大型科技公司问题时可以发展或变得更加明确的可能空间,因此不会阻碍未来对大型科技公司人权监管的深化。


转移负担

欧洲法院 Facebook 判决源于奥地利议员 Glawischnig-Piesczek 女士提出的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00/31/EC 号指令第 15(1) 条解释的初步裁定请求,她要求 Facebook 删除一条评论,该评论最终被奥地利法院裁定为诽谤她的名誉。维也纳一审法院(商事法院)向 Facebook 发出了停止令,以防止进一步传播和/或发布诽谤内容。奥地利最高法院(Oberster Gerichtshof)表示,“根据其自身的判例法,如果主机提供商已经意识到相关人员的利益至少有一次因用户的帖子而受到损害,并且因此存在发生其他侵权行为的风险,则此类义务必须被视为适度。”(欧洲法院 Facebook 判决,第 19 段)。奥地利最高法院中止了诉讼,将该问题提交欧洲法院根据欧盟法律的解释进行裁决,特别要求欧洲法院确定该指令第 15(1) 条是否不仅包括删除发布的非法或诽谤性信息,还包括删除其他“措辞相同的信息”:1) 全球范围;2) 相关欧盟成员国;3) 全球相关用户;4) 相关情况下的相关用户。 Facebook 一直主张其“安全港”合同辩护——自 2000 年以来自愿承诺保护存储在美国的欧盟数据(后来欧洲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2015 年Maximillian Schrems 诉数据保护专员案中裁定该承诺无效),但这次 Facebook 否认根据该指令第 14(1) 条承担责任(该条款规定,如果主机提供商满足该条款列出的两个条件之一,则主机提供商可免于承担责任,即,对非法活动或信息不知情,或者在获悉非法活动或信息后立即采取行动删除或禁用对该信息的访问;参见欧洲法院 Facebook 判决,第 2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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