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兰州联邦法院拒绝对 TCPA 索赔作出即决判决,认定没有事先明确书面同意,因为 E-SIGN 披露不是书面形式
Posted: Tue Dec 24, 2024 8:41 am
美国马里兰州地方法院最近驳回了根据《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作出的一项案件的简易判决,认定被告未能证明其事先获得了电话营销电话的明确书面同意。
在Bradley v. Dentalplans.com案中,原告通过电话注册了牙科储蓄计划。通话期间,被告代表使用标准销售脚本,请求同意使用自动拨号系统或预录信息联系原告。原告要求澄清来电目的,代表表示他们要向她提供计划信息,并且只会来自被告。原告同意接听电话。
随着计划即将到期,原告告知被告她不希望计划自动续订。被告随后开始用预录语音拨打原告的电话,告知她计划即将到期并提供续订服务。计划到期后,被告据称继续拨打预录电话给原告,即所谓的“挽回”电话,试图挽回她的业务。
原告提起集体诉讼,指控被告违反了 TCPA,向她和拟 牙买加电话营销数据 议的一批前客户拨打未经授权的电话营销电话。被告请求作出简易判决,声称原告缺乏资格,并且已经事先明确同意并事先书面明确同意接听电话。
首先,法院认定原告有诉讼资格,因为根据 TCPA,接到骚扰电话是一种实际而具体的伤害。其次,法院区分了计划到期前和到期后的电话,并指出只有电话营销电话才需要被叫方事先明确书面同意。法院认定计划到期前拨打的电话可能不被视为电话营销,但计划到期后的电话则被视为电话营销,因为它们旨在诱导购买新计划。
随后,法院对 TCPA 法规和 E-SIGN 法案进行了详细分析,承认两者的复杂性:
为了满足 TCPA 的“事先明确书面同意”标准,一方必须至少出示 (1) 一份协议、(2) 一份签名(签名人打算用作签名)和 (3) 关于协议内容的“清晰且显眼”的披露,并且消费者无需签署协议。这些要求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简而言之,如果提供的是非电子书面形式,则无需进一步要求。但是,如果书面形式是电子的,法院必须决定《电子签名法》“消费者披露”部分的额外要求是否适用,特别是“消费者披露”部分禁止通过语音记录提供书面披露的规定。在本案中,法院最终裁定《电子签名法》的“消费者披露”部分确实适用。由于披露不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原告的,因此她的语音记录不能构成有效的书面签名。法院还发现,关于原告签署协议的意图存在实质性事实问题,驳回了即决判决。
对于接到挽回电话的消费者群体来说,集体诉讼认证被认为是适当的。
在Bradley v. Dentalplans.com案中,原告通过电话注册了牙科储蓄计划。通话期间,被告代表使用标准销售脚本,请求同意使用自动拨号系统或预录信息联系原告。原告要求澄清来电目的,代表表示他们要向她提供计划信息,并且只会来自被告。原告同意接听电话。
随着计划即将到期,原告告知被告她不希望计划自动续订。被告随后开始用预录语音拨打原告的电话,告知她计划即将到期并提供续订服务。计划到期后,被告据称继续拨打预录电话给原告,即所谓的“挽回”电话,试图挽回她的业务。
原告提起集体诉讼,指控被告违反了 TCPA,向她和拟 牙买加电话营销数据 议的一批前客户拨打未经授权的电话营销电话。被告请求作出简易判决,声称原告缺乏资格,并且已经事先明确同意并事先书面明确同意接听电话。
首先,法院认定原告有诉讼资格,因为根据 TCPA,接到骚扰电话是一种实际而具体的伤害。其次,法院区分了计划到期前和到期后的电话,并指出只有电话营销电话才需要被叫方事先明确书面同意。法院认定计划到期前拨打的电话可能不被视为电话营销,但计划到期后的电话则被视为电话营销,因为它们旨在诱导购买新计划。
随后,法院对 TCPA 法规和 E-SIGN 法案进行了详细分析,承认两者的复杂性:
为了满足 TCPA 的“事先明确书面同意”标准,一方必须至少出示 (1) 一份协议、(2) 一份签名(签名人打算用作签名)和 (3) 关于协议内容的“清晰且显眼”的披露,并且消费者无需签署协议。这些要求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简而言之,如果提供的是非电子书面形式,则无需进一步要求。但是,如果书面形式是电子的,法院必须决定《电子签名法》“消费者披露”部分的额外要求是否适用,特别是“消费者披露”部分禁止通过语音记录提供书面披露的规定。在本案中,法院最终裁定《电子签名法》的“消费者披露”部分确实适用。由于披露不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原告的,因此她的语音记录不能构成有效的书面签名。法院还发现,关于原告签署协议的意图存在实质性事实问题,驳回了即决判决。
对于接到挽回电话的消费者群体来说,集体诉讼认证被认为是适当的。